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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6-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着力打造集群化、系统化、网络化的新媒体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学校决定进一步规范各级单位和各类组织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加强和推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实现党管媒体的与时俱进。学校提倡校内各部门、学院和学生组织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建设必要的官方新媒体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范围包括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人人、手机报、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宁夏大学官方新媒体包括以宁夏大学(包括外文及其缩写)、宁夏大学某单位、部门以及某项工作业务、团学组织的名义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各类新媒体。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在提供相关服务的新媒体平台上开设账户和发布内容的学院(部门),无论是否得到平台认证,均须在创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宣传部申报备案。

第五条 备案时,院系、单位须填写提交《宁夏大学新媒体账号备案表》。备案表主要涵盖的内容为:建立单位、发布平台、账号名称、创建时间、发布内容、后台管理队伍信息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请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表。

第三章 新媒体的信息发布

第八条 校内各级官方新媒体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展示学校良好形象。

第九条 校内各级官方新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官方新媒体发布消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授权,各级官方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新媒体用户通过官方新媒体咨询业务,相应单位、部门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四章 新媒体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新媒体平台的单位、学院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发布单位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以学校、学校各二级单位或学生组织名义注册的官方新媒体,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同时要加强管理运行团队的建设、培养和教育。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对新媒体账号及内容加强日常管理,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如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要第一时间上报党委宣传部,党委宣传部将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领导,统一发声,做好信息报告、新闻发布、澄清事实等工作,涉事单位要做好配合及相关事件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党委宣传部于每年12月中旬,对备案的新媒体账号进行年检,并将运行情况通知各单位。年审不合格的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浪网、腾讯网关闭其帐号。

第十六条 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行,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 表彰及奖惩

第十七条 新媒体平台建设将纳入学校精神文明单位考核体系和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内容,具体考核评分细则见《宁夏大学新媒体建设与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建设单位,精神文明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将取消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开通官方新媒体的单位、部门、各类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党委宣传部,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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