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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校园宣传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12-08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大学校园宣传品管理,更好地发挥校园宣传品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校园宣传品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宣传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特制定校园宣传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校园宣传品管理以提高校园文化品位,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以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服务广大师生员工为目标,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唱响主旋律,引领校园文化健康发展。

第三条 校园宣传品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规划和管理。校内各单位、学生社团、校外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如需在校内利用宣传品开展宣传活动,需向党委宣传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宣传条幅标语的管理

第四条 条幅标语悬挂的位置分区:

(一)校本部A区:配合党和国家政策、全校性重大活动及重大纪念日、节庆日的宣传条幅悬挂位置为主楼两侧、人行天桥、主楼东侧干道。

(二)校园B区:配合全校性重大活动及B区各单位重要活动的宣传条幅悬挂位置为B区综合楼及南北干道。

(三)校园C区:配合全校性重大活动及C区各单位重要活动的宣传条幅悬挂位置为C区南北主干道。

(四)南校区:配合全校性重大活动及南校区各单位重要活动的宣传条幅悬挂位置为南校区南北干道。

第五条 经批准悬挂条幅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内容和地点悬挂。各种条幅标语应于活动结束当日或次日予以拆除,具有特殊意义的标语可适当延长悬挂时间,但一般不超过10天。

(二)条幅标语的规格要与校园周围环境和建筑物相协调。悬挂条幅标语不得妨碍交通,不得损害树木,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不得影响校园环境。标语内容符合有关规定,书写规范,整洁美观。

(三)商家赞助的横幅内容需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指定区域悬挂。

三、宣传橱窗、信息公告张贴栏的管理

第七条 校园内现有的宣传橱窗和公告栏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宣传橱窗的内容按照宣传部的宣传指南确定,并按规定时间更新。

第八条 凡在校园内设置和安装宣传栏、公告栏等固定设施,其设置安装单位应当报请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可按照统一规划,在指定地点设置和安装。

第九条 在学校统一设置的公告栏上张贴宣传品,需提前向党委宣传部申请,经批准并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张贴。

四、学校大型活动期间的宣传品管理

第十条 校园内举行大型活动(如迎新、大学生供需见面会、文艺演出、运动会等)期间,相关部门或赞助商应提前向党委宣传部提出宣传品设置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单独在本单位区域外的公共场所开展户外大型宣传活动,应提前1—2天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时间,宣传品放置的地点、方式,活动后的处理意见,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经所属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宣传部批准后执行。

五、建筑物、墙面、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的宣传品位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的建筑物、墙面、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的宣传品位置属于学校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上述区域设置宣传设施。如因工作业务需要,需事先向党委宣传部提交申请,由党委宣传部根据校园文化建设规划提出初步意见,并报请有关校领导同意后按照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合同)确定的方式实施。

第十三条 在校内发布的宣传品需通过党委宣传部的内容审查。校园宣传品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符合法律、法规、党的宣传政策、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要求,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的言论,不得传播黄色淫秽、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不得妨碍校园环境观瞻。

六、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宣传部批准和保卫处备案,随意悬挂条幅、张贴宣传品、摆放展板,党委宣传部可责令其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能按时整改行为,可将宣传品予以撤除,所产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及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宣传品位以外悬挂、摆放、张贴宣传品的,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有权撤除和清理,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相关各单位、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校属各单位、各学生社团须对本单位(社团)的校园宣传品负责,包括内容的审定,活动范围的管理,活动后的场地清理工作等,并执行规定的宣传品保存期限。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在用的教学、工作、生活用房及设施,负有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应制止校外单位、个人擅自在校内做违规宣传,并制止校属其他单位、个人未经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或超越批准的内容在本单位建筑物及设施上悬挂、张贴任何宣传品的行为。各单位应保持自行设置的宣传设施整洁,及时清理相关设施。

第十八条 校内师生员工个人、校外单位、个人经批准的宣传品,保存期限满后自行负责清除。

第十九条 校属各单位、全校师生员工应共同维护好校园环境,发现任何单位、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学校、宣传部门、保卫部门举报。

八、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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