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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十三) 彭阳一男子酒后驾车逆行,撞车后逃逸被抓,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2020-09-14    浏览次数:

2020年4月25日21时10分许,彭阳男子吴某饮酒后驾驶轿车沿彭阳县城兴彭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段逆向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出租车相撞,后吴某驾车逃逸至彭阳县工业园区路段,被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4月28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1mg/100ml。案发后,吴某赔偿了出租车驾驶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吴某因本案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行政罚款2200元,现已缴纳。彭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对于酒后驾车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的几率越大。哪一个人不是在出完车祸后才感受到酒驾的危害,甚至有些人连感慨的机会都没有。所以,无论何时,都要记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如果您今天准备饮酒,请放下车钥匙,谨记珍爱自己的生命,珍爱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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