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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十二)引以为戒!疫情期间寻衅滋事,依法严惩!

发布日期:2020-02-19    浏览次数:

新冠肺炎疫情牵动着所有人的心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

全国人民全力以赴,

众志成城,共同战“疫”

然而有些人却与我们背道而驰

干扰阻挠防疫工作、寻衅滋事

这些行为

必将从重从快依法严厉打击!

一起来看一下!

案   例

1、拒不接受防疫登记 吴忠青铜峡市:2月2日,违法行为人沈某拒不接受小区门口防疫登记、检查措施,谩骂和殴打工作人员。沈某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措施,谩骂和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处以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宁夏新闻网)

2、不停劝阻,强行冲卡 1月31日23时许,在大武口区锦林六区门口,一男子驾驶车辆试图驶出小区。工作人员上前劝阻并告知在防控期间该时间段禁止车辆驶离小区,该男子不听劝阻并驾驶车辆强行撞坏升降杆后驶离小区。长胜路派出所根据车牌号查找到车主袁某某,通知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袁某某对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劝阻故意驾车将小区门口升降杆损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此外,袁某某还供述其于1月7日在大武口区某宾馆内将一男子殴打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袁某某因寻衅滋事行政拘留10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合并执行拘留20天,罚款伍佰元。(宁夏日报)

3、暴力阻碍防疫检查 1月29日,贺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贺兰县某小区门口,一名业主不听小区保安人员劝说,强行翻越小区大门并殴打保安,请求出警处置。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涉嫌殴打他人的高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调查,当日17时许,高某喝完酒从家中出来准备到亲戚家串门,行至小区北门见大门封闭。在看到大门无人看守后,就想从小区大门翻越出去,被保安人员发现,保安告知其疫情防控期间要从小区开通的大门出入,目前北门暂时封闭,不能翻越大门。高某不但不听还恶语相向,对保安人员大打出手。当日,违法行为人高某因殴打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银川发布)

4、涉嫌寻衅滋事 2月4日9时许,青岛市开发区公安分局红石崖派出所接到防疫卡点工作人员报案,称福莱社区小区南门防疫检查卡点处有人闹事。民警接报后迅速带领辅警队员赶往现场。经了解,一名自称王某的男子在进入小区时拒不配合工作,拒绝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卡点工作人员将区防疫工作的相关通知向其告知后,王某仍拒绝配合并对工作人员恣意辱骂、推搡,后又持一长两米左右的木棍来回挥舞,将工作人员推开后强行闯入小区并逃离现场。民警根据工作人员提供的线索,经过调查,迅速锁定嫌疑人王某的去向,并将其抓获。经审讯,王某对不配合登记并辱骂、推搡工作人员以及挥舞木棍强行闯入小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据供述,该男子为王某,55岁,吉林人,红石崖辖区某企业职工,在该小区租住。早上起来喝了二两白酒,因为对进入小区要登记一事有不满情绪,便耍起了酒疯。目前,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齐鲁网)

5、涉疫情寻衅滋事案 2月15日上午,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疫情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决后,谢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1日,兴国县长冈乡塘石村委会根据上级要求,安排一名村干部和三名村民在该村富胜组斧头角路段设临时检查点,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行防控。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皮卡车经过该检查点时因未按防控要求佩戴口罩担心被现场记者拍摄,拒绝下车进行检查登记并驾车向前慢行,现场工作人员用身体拦下谢某某的车辆,谢某某只好下车接受检查登记。为防止谢某某逃避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将村干部个人用于防控宣传的车辆开至路中间。

谢某某见状,认为自己是本村人,工作人员这样做没有给其面子,为发泄心中不满,遂返回车上,驾驶皮卡车连续三次撞击防控宣传车,导致防控宣传车严重受损。经鉴定,防控宣传车受损价值人民币9623元。

案发当日,谢某某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发泄个人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开庭前,兴国县人民法院依法为谢某某指定了辩护人。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兴国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鹰潭发布)

律师普法

拒不接受防疫登记、暴力阻碍防疫检查究竟涉及哪些刑事、行政处罚,依据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提醒

疫情面前,

没有一个人可以置身事外袖手旁观

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请广大市民群众主动配合

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对一线工作人员多一分支持、理解和配合,

对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影响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6JOr5wrhXgo6tuzNvZSb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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