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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十一) 不明码标价、无照经营…这些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

发布日期:2020-02-19    浏览次数:

疫情攻坚之时,

经营主体应当义无反顾的

坚守商业公德,守法自律,承担社会责任,

不能见利忘义,虚假宣传,违法经营,

破坏市场秩序,

否则,

必将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一起来看一下!

  案   例

1、利用“疫情”虚假宣传、无照经营 近日,浙江省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在“朋友圈、微信群”利用“防疫”、“开学上课”、“学校要求”等内容进行虚假宣传及无照经营口罩、消毒纸巾案。

2月6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发现微信朋友圈流传几条出售口罩和消毒纸巾的信息:“学校要求开学自备湿纸巾。日后开学上课,在此之前请家长做好以下几项准备:...为孩子准备10个以上口罩盒1支体温表,以备开学后使用,有条件的家长还可准备一些消毒洗手液或消毒纸巾...” “加二维码好友...”该信息立即引起执法人员高度关注,通过深入调查:其一,经核实,教体局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从未发布过以上通知或类似通知。其二,俞某将包含“为孩子准备10个以上口罩盒1支体温表,以备开学后使用……”等内容的图片发到微信朋友圈,欺骗、误导消费者,已构成虚假宣传。其三,俞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销售口罩和消毒纸巾,属无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嵊州市场监管局拟对其依法作出一百万元的行政处罚。(中国质量新闻网)

2、涉嫌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1月,湖北恩施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新冠肺炎防护品价格、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来凤县诚信大药房当事人销售商品涉嫌未明码标价。经查明:当事人从来凤县和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一次性口罩460只,并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已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将于近期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恩施发布)

3、涉嫌无照经营案 2020年1月,湖北恩施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新冠肺炎防护品价格、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超涉嫌无照经营活动。经查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防尘口罩经营活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已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将于近期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恩施发布)

4、涉嫌发布含有医疗用语的食品违法广告案 2020年1月25日,湖北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恩施喜乐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25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硒!硒片!抗病毒......如果需要硒片的,我原价出售,不涨价,硒明确了可以预防和对这次的肺炎有很好的作用,目前库存还有2000套盒”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已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将于近期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恩施发布)

5、涉嫌不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 2020年1月23日,根据12315举报线索,湖南常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常德市武陵区金城大药房在销售某品牌口罩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采取口头告知价格的方式进行销售。当事人不明码标价销售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规定,拟依法处罚款3000元。(新湖南)

律师普法

违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究竟涉及哪些刑事、行政处罚,依据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第十条规定,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提醒

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

广大经营者要恪守社会公德、

守法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

做到依法自律。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公安机关将

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请广大群众积极拨打110

举报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共同努力

坚决打赢抗击疫情的阻击战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7RsT7_2AiiusGkzEfk3K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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