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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十)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发布日期:2020-02-17    浏览次数:

当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

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

每位群众都积极响应号召,

众志成城,全力以赴防控疫情。

但有少数人员不配合防疫工作,

这些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将严厉打击,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起来看一下!

区内案例

1、吴忠青铜峡市

2020年2月2日,违法行为人沈某拒不接受小区门口防疫登记、检查措施,谩骂和殴打工作人员。沈某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措施,谩骂和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处以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宁夏新闻网)

2、固原市隆德县

2020年1月31日,违法行为人王某拒不配合疫情检查,无故辱骂、用铁锨殴打检查点的防疫情工作人员。王某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措施,辱骂殴打防疫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处以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平安宁夏)

3、银川市金凤区 2020年2月3日,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微信网民“水晶明珠果园”于1月25日在微信群内发布涉疫情谣言信息称:“最新宁夏消息从湖北武汉学习的西吉县五十六名全部是新型肺炎。”经核查,网民“水晶明珠果园”真实身份为马某。违法行为人马某对其在微信群中散布疫情相关谣言供认不讳,现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银川发布)

4、中卫市海原县 2020年2月4日,违法行为人韩某向县纪委谎报有武汉返乡人员撒某出现发热、咳嗽、呕吐等症状,医院不接受,政府不管。经核查,武汉返乡人员已采取隔离措施,未发生医院不接受,政府不管情况。违法行为人韩某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银川新闻传媒集团)

区外案例

1、清河县六人因疫情期间扰乱社会秩序被拘留

近日,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辛集派出所闻警而动,快速查处一起在疫情期间扰乱社会秩序案件,6名涉案违法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1月26日晚10时30分许,辛集派出所接报警称,有六人在坝营镇石家庄村西桥头疫情防控卡点闹事。民警迅速出警,经工作查明,当晚10时许,六人欲强行闯卡进入该村时,遭到值班村干部史某春、石某旺阻拦,遂对值班人员进行辱骂并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民警连夜开展工作,迅速查明六名涉案人员身份并及时抓获归案。目前,六名违法人员于某凯(男,29岁,何庄村人)、孙某杰(男,31岁,张庄村人)、孙某强(男,30岁,张庄村人)、张某微(男,30岁,张庄村人)、孙某勇(男,30岁,张庄村人)、李某旺(男,29岁,李庄村人)因涉嫌扰乱社会秩序,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清河公安局)

2、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案例一

2月1日山东省菏泽市城区居民李某萍在微信群中转发“年后不是说曹县有一例疑似症状?确诊了,死了还传染一个也死了,一个庄封了也没敢报。”相关谣言信息,扰乱公共秩序。2月1日,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李某萍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由于李某萍系怀孕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二

2月2日17时许,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马集镇费庄费某旗在微信群中散布“我听说我们定陶区确诊4人死了2人没有上报”的谣言。2月6日,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费某旗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月2日,城区居民李某友在微信群中转发“我们菏泽曹县那一例死了”相关谣言信息,扰乱公共秩序。2月2日,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李某友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菏泽看点)

律师普法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指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提醒

疫情防控非常时期,

请广大群众理解、支持、配合疫情控制工作,

这也是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广大市民在网络上要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

不要随意发布虚假信息

一旦发现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将依法进行查处。

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将从重从快,依法打击,绝不姑息!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M5lWsilhLg2TlscbgLl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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