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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九)疫情期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小心法律制裁!

发布日期:2020-02-16    浏览次数:

正值阻击疫情关键时期

但有个别人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

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

甚至制造传播谣言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编造或故意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可能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一起来看一下!

区内案例

1、中宁封城、超市市场全部封闭?公安辟谣!

2月14日,中卫市中宁县有网民在微信群、朋友圈转发一条消息:“各位家长你们好,县委通知今天下午3点钟开始封城,超市、市场全部封闭,以后所需日常生活用品由专人配送,家里面生活用品,蔬菜水果没有的快点去买,封城以后就不方便了,望相互转告”。

平安中宁第一时间发布消息:以上信息为谣言,请大家不要随意传播!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追查信息来源,对故意传播谣言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造谣者。(平安中宁)

2、这些人因散布疫情谣言被银川公安查处

案例一

1月23日,王某(男,40岁,银川市兴庆区居民)在一微信群中发布“不要出门了,早上刚确诊40多人了,西夏区”的不实信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起负面影响,兴庆区公安分局已对王某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处罚。

案例二

1月25日,秦某芳(女,70岁,银川市兴庆区居民)在一微信群内发布“银川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3号令”的虚假消息,造成不良影响,兴庆区公安分局已对秦某芳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三

1月24日,王某杰(男,20岁,宁夏永宁县居民)在微信朋友圈发表希望别人全得肺炎不良言论。永宁县公安局已对王某杰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删除信息。

案例四

1月25日,殷某(女,15岁,银川市兴庆区居民)在QQ群内发表不当言论称:“吃死一个算一个”的不当言论,在网络上引起负面影响,兴庆区公安分局已对殷某进行批评教育。

区外案例

1、微信群传播不实疫情信息被训诫 2月4日12时许,钱某沅经过湖南邵阳市隆回县桃洪镇万和路桃源宾馆门口时,看见一辆120的急救车,就用手机拍摄了一段视频,未经核实便在视频中讲“你看到么、你看到么,万和桃源宾馆疑似一例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又在这里查哦”,并把这个视频发送至圆通快递工作微信群,后又被其他人转发至其他微信群,造成大面积恐慌。经查,钱某沅发送的视频信息纯属个人臆造。

钱某沅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民警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隆回新闻网)

2、3人散布虚假信息被训诫 1月31日,江西省赣州市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宁都县居民在微信群中散布“宁都县凤凰城小区发现一例感染者”的虚假信息,并将案件移交治安大队处理。针对疫情谣言,治安大队立即展开调查,迅速查实散布虚假信息者刘某婷。

经查,刘某婷为了提醒家人警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家庭微信群里散布“宁都县凤凰城小区发现一例感染者”的消息,群里的刘某云和刘某分别将此条虚假讯息转发到同事群和500多人的业主群,造成了一定的恐慌。

目前,赣州市宁都县警方依法对刘某婷、刘某云、刘某散布虚假信息进行训诫。(赣州关注)

律师普法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

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将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对于网络信息,

广大网民要仔细甄别,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0__ZIklDvkGZueNZwbD7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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