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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八)以销售口罩等方式实施诈骗,宁夏多人被抓!

发布日期:2020-02-16    浏览次数:

疫情防控期间

有些人趁机动起“歪脑筋”

以口罩为名实施诈骗,谋取不义之财

对于这种行为

必将以“零容忍”的态度,

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区内案例

宁夏公安厅通报多起违法行为 银川市兴庆区:2020年2月1日至2月2日期间,违法行为人黄某在微信群发布信息,自称有N95口罩出售,取得受害人信任,收取口罩购买费用后将受害人拉黑,致使11人受骗,金额共计830元人民币,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中卫市沙坡头区:2020年1月26日至27日,违法行为人穆某伙同王某利用他人急需口罩防止感染的心理,虚构存在口罩货源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后使用微信向多人宣传销售口罩,骗取财物2371元。公安机关对穆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石嘴山平罗县:2月5日,按照公安部部署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要求,在公安厅刑侦总队的统一指挥下,根据公安部下发第七批疫情诈骗线索,石嘴山市各部门联合作战、迅速落地,在平罗县城关镇成功抓获在网上以贩卖口罩为由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

吴忠青铜峡市:2月6日,根据公安部下发第六批疫情诈骗线索,吴忠市公安局在青铜峡市小坝镇成功抓获在网上以贩卖口罩为由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滕某,并当场收缴赃款。

银川金凤区:2月7日,根据公安部下发第八批疫情诈骗线索,银川市公安局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快速落地,在金凤区成功抓获在网上以贩卖口罩为由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马某某。

银川西夏区:2月7日,根据公安部下发第九批疫情诈骗线索,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侦大队主动出击,在西夏区星河雅居小区成功抓获在网上以贩卖口罩为由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并扣押其作案手机。

石嘴山平罗县:2月10日,根据公安部下发第十三批疫情诈骗线索,石嘴山市公安局合成作战,平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快速出击,成功抓获在网上以贩卖口罩为由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宁夏新闻网)

区外案例

1、首例利用疫情诈骗案在宁波宣判 2月7日上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这也是全省首例宣判的利用疫情诈骗案。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应某(男,21岁,宁波鄞州人)冒用“鄞州二院女护士”的身份,通过微信结识了受害人吴先生,并向其透露自己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疫情当前,吴先生也急需口罩,再加上应某给出的价格的确比市场价低很多,于是吴先生向应某提出要购买1万个医用口罩,想留作自用以及分发给周围的亲友。随后,应某换上另外一个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的身份与吴先生联络沟通,待吴先生支付了6295元口罩款后,便停止了与吴先生的联络。

2月3日,鄞州公安分局接到受害人吴先生报案,于2月5日即抓获犯罪嫌疑人应某。2月6日,该案移送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对应某进行了教育,应某愿意认罪认罚。2月7日,公诉机关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2月7日,鄞州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应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已退赔全部赃款。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应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人民网)

2、微信群虚假售卖口罩,获刑四年 2月13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宗利用疫情诈骗案,被告人韦某通过微信群发布虚假订购口罩信息,短短两天诈骗多人钱财逾12万元。因犯诈骗罪,韦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宣判后,韦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据悉,该案是广州市宣判的首宗涉新冠肺炎疫情刑事案件。

疫情当前,本案采用远程视频开庭的模式,由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在审判法庭,被告人韦某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端参加庭审。据了解,被告人韦某,男,1995年出生,因本案于2020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据指控,今年1月26日至27日,韦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民众对口罩的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的可低价订购KN95型号口罩的信息,并用虚假的医疗器械企业营业执照和快递单号,在短短2天内,先后骗得黄某等4名被害人款项共计122500元。得手后,韦某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汽车、日常消费等。2月10日,白云区检察院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日,白云区法院立案受理,同步启动快审快判工作模式,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据悉,该案由白云区法院院长邓淦华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白云区检察院检察长冯磊等出庭支持公诉,白云区司法局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韦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韦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考虑被告人悔罪表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被害人退赔涉案款项。(广州日报)

3、浙江法院宣判疫情期间典型案件 1月28日以来,浙江省上虞男子倪某以1.5元到15元不等价格在微信朋友圈虚假售卖口罩,3天内对省内不同地区6名被害人诈骗所得1.3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倪某在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倪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浙江日报)

律师普法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提醒

在全民共同抗击疫情的紧要关头

任何人都不应抱着贪财侥幸心理

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企图利用疫情获利的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提醒大家

在做好疫情防护的同时应当保持理性

不要轻易相信网络或微信群内的信息

做好信息甄别和财产保护

尽量选择正规购物渠道购买口罩等防疫用品

一旦发现可疑信息

请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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