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天来
大多数人自觉与外界隔离
秉承上不了一线
也不给一线工作者添乱的原则
积极响应
“宅在家就是做贡献”的号召
但有些人
明知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仍然隐瞒行程、瞒报病情
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一
1、副校长隐瞒妻子发病,还操办寿宴,致近200人被隔离 2月5日,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纪委发出通报,对该县实验小学副校长张新甫隐瞒疫情、顶风违规操办寿宴、对抗组织调查等问题进行追责问责。
通报如下:
2020年1月11日,县实验小学副校长张新甫与其妻黄某某前往武汉并于次日返回通城。数日后黄某某出现发烧、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症状。张新甫在未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隔离医学观察的情况下,2020年1月22日,张新甫与其弟章某某共同为其父亲违规操办寿宴,黄某某前往五里镇磨桥村老家参加,共宴请十余桌,参宴人员超100人,并违规收受多名同事礼金。
1月23日,张新甫陪同黄某某前往县人民医院诊疗,面对医生多次询问有无近期武汉疫区居留史及武汉人员接触史情况,张新甫夫妇隐瞒事实,再三予以否认。
1月24日,黄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导致县人民医院呼吸内科20名医护人员、37名患者及家属被隔离。同时,还引发参加寿宴的戴某某受感染,导致戴某某丈夫王某某所在单位16人以及五里镇磨桥村参加寿宴的数十名村民被隔离。目前,因违规操办寿宴被隔离人员已超100余人,给全县防疫工作带来巨大压力,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月2日,在相关部门对张新甫违规操办寿宴开展调查后,张新甫对抗组织调查,态度恶劣,极不配合,拒不交代参加宴请及其密切接触人员情况,给后续疫情防控排查工作带来严重隐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020年2月4日,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新甫开除党籍处分,将其与妻子黄某某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县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责成县教育局对县实验小学校长吴继明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县教育局分别给予违规参加寿宴的县实验小学教师廖细燕、刘光明,寄宿中学教师李海山,城关中学教师段胜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县实验小学教师熊海军、魏寿彩,双龙中学教师胡荣警告处分。
案例二
2、瞒报行程邀友聚众 自己确诊感染三人
2月4日,内江市公安机关对确诊病例龙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查,内江籍龙某于1月22日返回内江。期间,龙某所乘的动车在途径武汉汉口站时停留8分钟。返乡后,龙某未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采取自行居家隔离和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反而还多次邀约和参与朋友聚会、棋牌娱乐等活动。1月29日,龙某因出现发热症状,到内江市某医院就诊,医院随即收治隔离。1月30日,龙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从1月22日至1月29日,龙某返回内江期间共密切接触15人,其中已有3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其余人员全部采取隔离措施,进行医学观察。
案例三
3、男子隐瞒武汉经历致4000多人医学观察,被立案侦查
福建晋江一男子从武汉返回英林镇的家中,却谎称从菲律宾归来,此后他到处赴宴,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导致4000多人因此医学观察。5日,记者从晋江市检察院获悉,该男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晋江警方立案侦查并监视居住。13时许,晋江市检察院发布通报称,晋江市检察院提前介入英林镇新冠肺炎患者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重点来了!
隐瞒、瞒报疫情,究竟涉及哪些行政、刑事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已经知道自己感染了病毒,瞒报病情或违反隔离规定又传染给他人,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如瞒报疫区旅行史、感染者接触史或者违反隔离规定与他人接触,最终不幸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又传染给他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瞒报疫区旅行史、感染者接触史又违反隔离规定与他人接触,最终不幸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但并未传染给他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如果未按要求预防、控制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隐报瞒报、不执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等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应当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醒
我们正在共同经历一场战“疫”
我们每一个人所要做的和所能做的
就是积极配合
不瞒报、不谎报疫情
配合做好社区登记
主动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行程和密切接触史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这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
更是法律上的义务
要知道
情节严重可判死刑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QrK_BxOywry-rUikxOZ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