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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四)疫情期间妨害公务,送你进的不是病房,可能是牢房!

发布日期:2020-02-12    浏览次数:

新冠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社会各界纷纷投入阻击疫情行动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返、劝解等工作不服,甚至暴力违抗?也是犯法!

这些行为,早已被清清楚楚写在法律中。

区内案例

 

   银川市兴庆区:2020年2月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拒不接受社区工作人员外出应当戴口罩的建议,与防疫工作人员争执推搡,随后返回家中拿出尖刀一把向工作人员翟某身上连戳两刀,受害人衣服被刀划破。犯罪嫌疑人李某不听劝阻,持刀伤害工作人员,社会影响恶劣,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2020年2月4日,犯罪嫌疑人俞某拒不接受社区工作人员外出应当戴口罩的建议,无故辱骂在小区门口开展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出拳殴打出警人员头部,撕烂防护衣,用石头将另一名出警人员头部打伤。犯罪嫌疑人俞某不听劝解,辱骂防疫工作人员,殴打出警民警,社会影响恶劣,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固原市隆德县: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从武汉返乡未执行居家隔离措施,外出饮酒,拒不配合防控工作,酒后辱骂、殴打入户走访的工作人员,造成2名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并责令居家隔离,待其隔离期满后依法办理。

区外案例

2月3日,湖北省竹山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拒不配合疫情管控,破坏疫情管控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批准逮捕。

针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肆虐的情况,为减少人员流动带来的疾病传播,竹山县得胜镇政府根据国家和省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在得胜镇花西路口设立了警戒区,对过往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劝返。

1月26日9时许,该镇茶场村村民刘某以走亲访友为由,执意要通过警戒区,现场工作人员反复向其宣讲当前疫情形势及走亲访友可能引发的疾病传播风险,但刘某依然坚持要通过。当在场医护人员要为其测量体温时,刘某拒绝配合,并试图抢夺医护人员手中的体温计。在现场执勤的得胜镇政府干部夏海涛上前阻止,刘某不但不听劝告,还对其殴打,导致夏海涛面部被抓伤。此外,刘某还将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毁坏,致使该处疫情检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检察机关获悉该案情况后,及时派员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通过调取并查阅案卷材料,查验当事人伤势,建议公安机关围绕妨害公务罪方面收集完善证据。2月1日,竹山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刘某立案侦查。2月3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竹山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刘某依法批准逮捕。目前,该院检察干警已提前介入该案办理,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梳理现有证据,并提出了补充完善有关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的意见。(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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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提醒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

很多人奋斗在守护平安和疫情防控的第一线,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面对这样的疫情,

我们更多数人能做的,

就是配合隔离,

不出门就是对社会最大的贡献,

必须出门时,做好各种防护措施,

即是对他人的负责,

也是对自己的负责。

同时,还要记得,

自我约束离不开崇法、尚法、守法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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