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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六号)

发布日期:2020-02-10    浏览次数:

  为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复工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因人员聚集引发疫情扩散,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单位必须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在本单位扩散。

  二、各级政府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企业实行法人负责制,结合复工复产的具体情况和生产环境,按照合理、适度、管用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坚决堵住疫情输入输出。

  三、在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和单位日常运转的基础上,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安排错峰上班和倒班,合理安排职工办公时间和办公方式,尽量减少人员流动密度和直接接触。

  四、工作场所建立一日三次清洁、消毒、通风及进出场所体温检测筛查制度,随时掌握职工身体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隔离观察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五、降低工作区域内人员密度,职工的工位设置要拉长,人员保持一定距离。集体住宿要尽量降低人员密度,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按标准规范消毒。

  六、职工要佩戴口罩,注意执行手卫生措施,做好个人防护。要按标准设置带有明显标识的废弃口罩专用箱,设专人管理并加强消毒。

  七、一般不得举办大中型会议及室内外聚集性活动,如确需召开会议,必须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控制参会人数。

  八、保证食堂安全卫生,保持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环境整洁,确保食材不受污染。职工用餐可采取分时错峰或盒饭方式解决。

  九、公交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有关要求执行。

  十、采矿、冶金等特殊生产行业和企业,要针对生产特点制定疫情防控制度和指南,有效开展复工后疫情防控工作。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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