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全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和管理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学校的文明程度和师生员工的综合素质,提升学校“软实力”,为深化学校内涵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大学精神文明单位是我校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是各单位工作水平与成绩的综合体现,对全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紧紧围绕“培育大学精神”的文化战略和学校发展规划,服务师生员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在更高水平上创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和文明校园,促进宁夏大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是学校整体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营造“学生有自豪感,教师有尊严感,干部有责任感”的良好氛围,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宁夏大学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开展,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五条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 精神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根据处室(部门)、学院等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
第七条 处室(部门)单位评选标准
(一)思想建设有效,创建机制健全。党政领导班子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将创建文明单位作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创先争优活动的有效载体,作为深化学校内涵建设的有效途径,常抓不懈。坚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利用重要事件、纪念日、节庆日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廉洁从政,遵纪守法,作风务实。单位创建工作机制健全,经费落实。
(二)服务优质高效,文化氛围浓郁。干部“服务教学、服务科研、服务师生”意识强,对群众反映的重难点问题按规定及时答复、及时处理。实行政务公开,处理公务规范、简捷高效。组织经常性、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教职员工精神文化生活充实。
(三)管理工作规范,内外环境优美。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干部员工爱岗敬业,文明办公,遵守《宁夏大学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防火、防盗、保密工作成效显著。工作台帐完备齐全。办公环境整洁有序,有效开展资源节约型处室创建活动。
(四)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学校内涵。积极树立部门先进典型。严格管理部门网站,严格执行学校舆论宣传管理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校内外媒体上加强自身发展业绩的宣传,凸显学校特色,扩大学校影响力和美誉度。
(五)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积极适应学校“211工程”三期建设的需要,不断深化创建工作内涵,拓展创建工作领域,将文明创建工作贯穿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引领的全过程,工作有特色,管理高效,服务优质,工作实绩突出,形成处室(部门)文化品牌。
第八条 学院评选标准
(一)加强改进党的建设,核心作用显著。党政领导班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组织生活,积极拓展师生党员教育的途径和方式,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科学决策,开拓创新,在群众中评价高。文明创建工作机制健全,经费落实,工作有特色,有创新,形成学院文明创建工作品牌。
(二)注重思想道德建设,师生素质文明。全面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学院定位恰当。有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规划中有精神文明建设有关内容。在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等方面积极探索,措施有效。政治理论学习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日常考勤制度,考勤情况与年终考核挂钩。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建设好。师德师风建设得到切实加强。
(三)深化学院内涵发展,办学绩效领先。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梯队建设有规划和目标,学科带头人、教学科研骨干等高层次人才脱颖而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教学改革的目标和措施。重视师生创新能力培养,有计划、有措施地组织开展各类教学创新实践活动。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有显著进展和成效,发展规划思路清晰。科研成果在质量上、项目上有重大突破。
(四)创新学生管理模式,学生工作领先。树立学生工作新理念,积极创新学生管理模式,学风建设得到切实加强。重视辅导员队伍、班主任队伍及学生干部队伍建设。重视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创业教育和诚信教育。加强新生、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学生、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学生工作有特色,在全校处于领先水平。
(五)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管理科学民主。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办事公开、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有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对群众意见的反馈快捷高效。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等。
(六)开展学院文化建设,文化生活丰富。建有教工活动场所,有活动方案和管理措施。设有橱窗、公告栏、网站等宣传阵地并管理有序。利用各种节庆、历史纪念日、开学和毕业典礼等重大活动,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具有自身特色学院文化主题活动,提炼学院精神,扩大学院影响,有效地提升学院软实力,凝聚引领师生。
(七)优化学院环境保障,平安健康达标。建立学院平安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学院平安创建活动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体育活动。遵守《宁夏大学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办公室和工作场所净化、美化、绿化。开展资源节约型学院创建活动,有节电、节水、节约纸张和办公用品的具体措施。
(八)学院社会良性互动,内外关系和谐。干群、师生、同学之间关系融洽。与学校各职能部门协作协调。充分发挥学院人才、学科与科研优势,积极开展包括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等在内的形式多样的社会服务活动,师生参与率高,社会影响力大。
(九)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升学校内涵。严格执行学校宣传管理规定,加强学院橱窗、公告栏、网页等宣传阵地的建设,强化舆论引导。紧密围绕学院办学理念、创新工作等,加强在校内外媒体上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机会和平台有意识地宣传学校和学院,扩大学校和本学院在社会上和校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 申报和考核指标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申报制。各党群、行政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均为校级精神文明单位的申报对象。凡符合评选标准,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均有资格申报。
第十条 考核内容、指标
(一)基础指标(100分)
1.处室、部门等单位的考核主要围绕服务型机关建设目标要求,对职能处室(部门)的思想建设、服务质量、内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绩效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学校对机关部处效能建设的满意度测评将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2.学院的考核主要结合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要求,对各学院的党建工作、思想建设、内涵建设、学生工作、治理结构、文化建设、学院环境、和谐氛围、宣传工作等九个方面进行考核。
(二)特色指标(15分)
1.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2.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学校改革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如获得县级以上重大奖励,组织参加并获得各类比赛的市级以上奖励。
3.本单位重视宣传队伍建设,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宣传、信息工作成绩显著,对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作出突出贡献。
4.本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支撑材料齐全规范、上报及时,为学校特色工作提供有力佐证。
(三)否定性指标
1.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受到校内行政、党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法案件的,或单位在全校范围内受到通报批评的。
2.发生严重治安及刑事案件、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未达标的。
3. 师生中有参与“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及非法组织活动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媒体给予批评性报道,对学校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
5.出现各类诚信事件,包括弄虚作假,隐报、瞒报数据及各类事故者。
出现以上否定性指标之一者不得评选为当年精神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评选命名
(一) 自评申报。在评选前,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全校各党群、行政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总数的20%比例下达年度文明单位评选指标计划和申报审批表。各单位对照标准自查,具备申报资格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组织评审
文明单位的评选工作在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下,由校文明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校文明办组织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依照《宁夏大学文明单位测评指标》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核检查,进行量化考核评分,择优选拔。
(三)初评公示命名
校文明办根据各单位自评分、考核组评分,结合检查情况,提出初评建议名单提交文明委审议后,将拟命名单位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星期),接受师生监督,以保证命名质量。校文明办将公示结果报校文明委,由校文明委确定命名单位,提请校党委审定命名表彰。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宁夏大学精神文明单位由校党委授予文明单位称号,由校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在全校精神文明建设总结表彰大会上颁发奖牌和物质奖励(学院一次性奖励10000元、其他单位奖励5000元)。
第十三条 获得校级文明单位的,可作为业绩列入领导班子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精神文明单位是该单位评选先进党组织的必备条件,是主要领导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连续四年未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该单位党政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依据之一。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宁夏大学精神文明单位由校文明办负责日常考核管理。校文明办要加强与各单位的联系,并加强指导和考核,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每年元月15日前向校文明委书面报告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每年12月30日前向校文明委书面报告本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学校对精神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一)文明单位每年评选命名一次,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文明单位荣誉可保留二年,两年命名期满后,原有的荣誉称号不再保留。已获得的证书、牌匾等作为荣誉记录,内部保存。须参加下一年度评选的单位可重新申报和评选。
(二)对已命名的文明单位,在获得荣誉期间要进行抽查和复查,如发现该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到期没有改正的,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收回牌匾、证书和奖金,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要查明情况,提出取消荣誉称号的建议,报学校党委审批;被取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年度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隔年评选。
第十九条 精神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称号。
(一)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不廉洁自律,群众意见大者;
(二)完不成校党委、行政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者;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者;
(四)发生严重治安及刑事案件、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被一票否决者;
(六)有赌博、打架斗殴、扰乱社会治安等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本单位分管的环境卫生脏、乱、差,又不能限期治理者;
(八)因管理工作失误,造成媒体给予批评性报道,对学校声誉产生不良影响者。
(九)出现其它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
第二十条 取消文明单位称号的程序: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出取消意见,经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做出取消建议,报校党委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所作的文字解释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1.宁夏大学文明单位测评指标(学院适用) 2.宁夏大学文明单位测评指标(处室、部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