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把握高校发展正确方向,扎实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高校党委政治责任 加强论坛、讲坛等管理的通知》(教党〔2016〕5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宁党办[2016]7号)和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党组印发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宁教工委[2016]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论坛、研讨会和读书会、学术沙龙,以及外单位租用本校场所举办的有关活动等。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论坛、研讨会和读书会、学术沙龙,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
第四条 严格落实“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
各单位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统一备案。
1、以宁夏大学名义举办(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按照《宁夏大学会议管理办法(修订)》(宁大校发〔2017〕340号)的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和备案。
2、以本单位名义举办(主办、承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须经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批同意,再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行。
3、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须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再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行。
4、校外单位借用学校场所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从严控制。确需借用的,且面向我校师生的,必须由校内责任单位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出借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活动过程的把控、安全保卫等事项由出借单位负责。对未经批准举办活动或违反规定出借场所的,将追究该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应提前办理备案手续。一般活动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大型活动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校园网综合服务门户《校园宣传在线审批系统》填写《宁夏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论坛等备案表》,宣传部1个工作日以内备案。
第六条 活动备案后,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换讲座或报告的内容。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备案部门通报。主讲人、主题或主承办单位有变化的,需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第七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加强对活动的组织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不得宣传迷信,不得搞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一)活动前,必须对拟邀请人员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内容先行了解和把关,若发现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能举办。主办和承办单位应及时加以制止并消除影响,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
(二)举办过程中,若发现报告人或参加人有错误思想政治倾向问题和错误观点的,主持人、主办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反驳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
(三)经批准举办的活动,可由党委宣传部在学校网站
发布活动公告;拟邀请新闻媒体报道,须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并统一安排。对于未经批准备案召开的活动,校内外新闻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第八条 我校教师应邀到校外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发言)人的,必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九条 在校园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等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需依据本办法规定审批备案。同时要根据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程序,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动态,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各类活动、违反规定出借出租场所、审批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宁夏大学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