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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QQ群微信群管理办法(试行)(宣传部【2017】36号)

发布日期:2017-12-27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的利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加强沟通联络,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QQ群、微信群的建立及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QQ群、微信群是学校各单位运用新媒体手段,进行信息交流、工作部署、情况通报等的重要工作交流平台。凡加入学校各级各类QQ群、微信群的师生员工,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QQ群、微信群的规范运行,是各级党组织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履行《宁夏大学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各单位QQ群、微信群的建立,遵循统一建立、规范管理、专人负责原则。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合法合规、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第四条  各单位建立QQ群、微信群时,须明确群名称、成员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各类QQ群、微信群成员遵循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QQ群、微信群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管理员的管理。积极分享与业务工作、教育教学相关的微信、微博,传递正能量。

(二)不得发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不得发布黄色淫秽、暴力、低级趣味的表情、信息、图片、网址链接。

(三)不得发布与主流舆论不一致的言论、观点和文章;不得散布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材料。

(四)不得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流言谣言;不得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的信息;不得通过渲泄个人不满情绪和恩怨私愤,不得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不得发布煽动群体性泄愤言论。

(五)不得在QQ群、微信群内扎堆聊天;工作上有事需要问询、协调、帮助、解决时,可直接通过QQ微信私聊等形式和责任处室、相关人员沟通。

(六)对于违反QQ群、微信群使用规定的群成员,各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  QQ群微信群管理员职责

(一)QQ群、微信群管理员由各单位指定,负责QQ工作群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群成员的加入、移出,发布群公告,更改群名片,监督、提醒、警示群中的言论信息等工作。

(二)QQ群、微信群管理员严格落实实名制,不得接受不明身份人员加入,确保群成员个人信息安全。

(三)对群成员发布非本群应发内容进行干涉制止,保证群内信息内容的健康和积极向上。

(四)对严重违反群管理规定的群成员,要及时上报党组织。

(五)管理员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出现严重问题的,所在党组织应予以撤换并追究责任。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为各单位官方QQ群、微信群的校内备案单位。各单位官方QQ群、微信群已经建立的,到党委宣传部补办备案;尚未建立的,到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建立。各单位对本单位各级各类教师、学生QQ群、微信群的建立、运行负有监管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QQ群、微信群应严格控制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50人以内。学生QQ群、微信群,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建立,教职工QQ群、微信群,原则上以本单位人数为基数建立,确需扩大范围建群的,群成员规模须控制在150人以内。各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建立150人以上QQ群、微信群的,需经各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  对因单位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QQ群、微信群出现严重问题的,依据《宁夏大学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群成员不得将自己的QQ或微信号借与他人使用,若出现密码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告知QQ群、微信群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QQ群、微信群确需解散时,应及时解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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