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根据《关于报送获得2013年度全国性奖项文化作品的通知》(宁宣发2013﹞182号)文件精神,现就报送我校2013年获得全国性奖项文化作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的作品范围
1.时间范围
2013年1月1日以后,获全国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影视动漫大奖的文化作品;在央视播出的影视剧作品(含动画片);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级名录的项目均可报送。
2.单位和个人范围
代表我校或由我校有关单位申报并获奖的个人。
二、报送的材料和要求
1.能够证实作品(项目)获奖的奖牌、奖杯、证书等原物原件。
2.获奖的原作品(无法提供原作品的,应提供原作品影像声像资料)。
3.属于在央视特定频率频道、特定时段播出的广播影视作品,应由播出媒体单位提供作品播出的名称、节目时长、播出时间、创作单位等书面证明。
4.获奖作品必须是非抄袭模仿,内容和形式具有独特个性,且具有社会共识价值。如原创文学、原创歌曲、原创剧本、原创油画等。
5.与地方(人)合作完成的获奖作品,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获奖的奖牌、奖杯、证书等原物原件,合作方的证明文件,以及明确合作双方在合作中承担的投资比例、项目、分工和参与程度、产生利润的分成比例等相关资料。
6.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励,或者既在相关电视台、电台播出,同时又获得国际或者国家相关奖项的,按照最高的奖项进行奖励,不再重复奖励;奖励对象只能是获奖主体,不能同时奖励单位和个人。
7.作品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因著作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的,应暂停申报或者评审。待著作权明确后再进行申报、评审。
8.作者死亡的,其他著作权人或者继承人可以申报。
三、报送及评审程序
1.申报
获奖作品(项目),均由作品(项目)获奖单位、个人申报,提供相关成果资料和业绩证明材料。
2.初评
党委宣传部对申报作品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汇总,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复审
通过初评的获奖作品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文化厅、政府研究室的部门(单位)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意见。
4.审定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评审小组通过的获奖作品和奖励意见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通过后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予以表彰奖励,并兑现奖金。
四、工作要求
1.请认真做好推荐工作,特别要广泛宣传,扩大师生知晓面,确保申报材料齐全、权属划分明确、不漏报、不误报。
2.请各单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扎实做好初评和推荐工作,坚决杜绝平衡思想和“好人”主义。凡是申报材料不全、权属划分不明确或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律退回。
五、报送时间及联系方式
1.报送时间
请于2013年12月20日之前,将获奖作品报送党委宣传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联系方式
联系人:卢小兵
联系电话:2061925(6925) 13909571957
党委宣传部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