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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获刑一年!宁夏首次一审宣判两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发布日期:2020-02-20    浏览次数:

2月18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俞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两起案件是宁夏在疫情防控期间,首次一审宣判的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均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从立案到审结宣判仅用时4天和5天。

大武口区法院审理查明:2月4日中午,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俞某某在进出大武口区某小区时未戴口罩,防疫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告,俞某某不听劝告并辱骂防疫工作人员,防疫工作人员随即报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俞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撕毁民警防护服,用石头将出警民警马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民警马某某的伤情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家属赔偿民警马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

大武口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佩戴口罩进入小区,辱骂防疫工作人员,且暴力袭击处警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五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州区法院审理查明:2月9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同村3位村民、原州区开城镇郭庙村水沟林场职工金某等10余人在金某林场的职工宿舍内聚集饮酒时,该林场场长马某予以劝阻,马某某与马某发生争执并撕扯,马某遂报警。110指挥中心指派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开城派出所民警石某某等3人出警。在将马某某带回派出所途中,其拒不配合,将1名民警右手咬伤,1名民警抓伤,并朝1名民警胸部踢一脚,致2名民警受伤。经鉴定,2名民警伤情均为轻微伤。2020年2月12日,马某某向受伤民警积极主动赔偿医药费16000元。 原州区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聚众饮酒不听劝阻,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医药费,且在检察机关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五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宁夏日报记者 张涛/文 图片提供: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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